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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債權人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釋明債務人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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