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 債權人
- 陳俊昌
- 債務人
- 水秀國度蔬福園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坤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國志
- 債務人
- 蘇湘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是否為連帶,並提出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