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 權 人 陳俊昌 債 務 人 水秀國度蔬福園 兼法定代理 吳坤隆 人 債 務 人 陳國志 債 務 人 蘇湘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是否為連帶,並提出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