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坤隆

  • 原告
    陳俊昌
  • 被告
    水秀國度蔬福園陳國志蘇湘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 權 人 陳俊昌 債 務 人 水秀國度蔬福園 兼法定代理 吳坤隆 人 債 務 人 陳國志 債 務 人 蘇湘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是否為連帶,並提出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