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債 權 人 張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莊英俊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