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51號
- 債權人
- 黃建誌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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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劉全仁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