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債 權 人 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金水即三和汽車保修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金水即三和汽車保修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郭金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三和汽車保修廠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