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
- 債權人
- 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郭金水即三和汽車保修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金水即三和汽車保修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郭金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三和汽車保修廠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