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

債權人
八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債務人
浤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案外人陳憲宗積欠其債務,其已取得陳憲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810號扣押薪資命令、通知函影本各1 紙為證。惟查,債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117,445 元本息,前曾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乃債權人又以同一債權對債務人之同一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誤發102 年度司執字第3810號核發扣薪命令後,併入前案即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2465 號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以該移轉命令,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且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對同一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