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66號債 權 人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債 務 人 伍春金即京元旅行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春金即京元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伍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京元旅行社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