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6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66號
- 債權人
-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慶豐
- 債務人
- 伍春金即京元旅行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春金即京元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伍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京元旅行社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