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39號債 權 人 龍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驍航 債 務 人 蘇坤煌 債 務 人 林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