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董建緯即東松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建緯即東松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東松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