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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債權人
黃清福
債務人
米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連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米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郭連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及起清償日止)。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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