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 債權人
- 黃清福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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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郭連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叁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