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87號
- 債權人
- 黃健信
- 債務人
- 李得貝特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陳建合
一、債務人陳建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李得貝特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債務人李得貝特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陳建合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