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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債權人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
債務人
月子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月子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分別釋明支票2張各尚欠之實際金額為何?(已清償部分不能再請求,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四、債務人月子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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