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債 權 人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 債 務 人 月子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月子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分別釋明支票2張各尚欠之實際金額為何?(已清償部分不能再請求,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四、債務人月子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