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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70號

債權人
陳光昇
債務人
竑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案外人王衛中積欠其債務,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移轉王衛中對債務人之薪資命令,且經本院簡易庭認定該移轉命令已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其已取得王衛中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本院102 年度雄事聲字第9 號民事裁定、101 年度司執字第106597號扣押薪資命令與移轉薪資命令影本各1 紙為證。惟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係民事執行處101 年度司執字第106597號移轉命令,然該移轉命令因未合法送達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雖聲明異議,亦經本院以102 年度雄事聲字第11號駁回確定;又債權人主張本院102 年度雄事聲字第9 號裁定有載移轉命令對債務人合法送達,然該裁定係針對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支付命令事件所為,當事人係案外人張陳清華與泰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認定之事實則為101 年度司執字第108886號移轉命令有無合法送達,是本院102 年度雄事聲字第9 號裁定之當事人、基礎事實皆與本案無關,乃債權人竟以毫無關連之他案指稱本件請求依據之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其主張顯不可採,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之移轉命令既經前案以未合法送達駁回確定,則債權人又以同一事實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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