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5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邱南雄
- 複代理人
- 翁國寶
- 債務人
- 強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敏
- 債務人
- 群善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