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9號
- 債權人
- 李亞林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0000號
- 債務人
- 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旗津窯文化藝術
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沈亨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沈亨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亨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提證據,相對人為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沈亨榮僅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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