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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9號

債權人
李亞林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0000號
債務人
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旗津窯文化藝術

      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沈亨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沈亨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亨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提證據,相對人為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沈亨榮僅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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