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亞林、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99號債 權 人 李亞林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0000號 債 務 人 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沈亨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沈亨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亨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提證據,相對人為 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沈亨榮僅為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藏一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旗津窯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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