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353號
- 債權人
- 國立中山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弘敦
- 債務人
- 自然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然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自然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自然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