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
- 債權人
- 七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嘉兆
- 債務人
- 天空之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蔡秀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壹佰零柒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