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 債權人
- 詠翔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乾
- 代理人
- 陳家暄律師
- 債務人
- 陳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