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1 日
- 原告盧嘉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554號債 權 人 盧嘉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票號GA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 龍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龍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龍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龍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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