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2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284號
- 債權人
- 伍鐘和美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 債務人
- 伍天陸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 債務人
- 協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淑珠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天陸、協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伍天陸就系爭債權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或債務人伍天陸借款資料。(依所附之匯款存根聯影本所示其戶名僅為協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伍天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協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