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02號債 權 人 嘉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債 務 人 陳彩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彩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應為健 隴藥局,若為獨資,應列為陳彩筠即健隴藥局;若為合夥,應列為健隴藥局,法定代理人陳彩筠。) 三、健隴藥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四、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彩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