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02號
- 債權人
- 嘉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齡慧
- 債務人
- 陳彩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彩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應為健隴藥局,若為獨資,應列為陳彩筠即健隴藥局;若為合夥,應列為健隴藥局,法定代理人陳彩筠。)
三、健隴藥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四、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彩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