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債 權 人 蔡嘉信 債 務 人 藍英豹即華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英豹即華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藍英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昇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究為合夥或獨資?(若為合夥,請具狀改列債務人為華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為藍英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