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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

債權人
蔡嘉信
債務人
藍英豹即華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英豹即華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藍英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昇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究為合夥或獨資?(若為合夥,請具狀改列債務人為華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為藍英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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