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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孔敏雄
債務人
債務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竣乙企業有限公司、孔敏雄、華鋮鋼鐵有限公司、洪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孔敏雄、洪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竣乙企業有限公司、華鋮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面釋明債務人孔敏雄、債務人洪俊華應負連帶給付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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