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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敏雄
債務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部分撤回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據金額  │提示日即利│
│  │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01 │102.06.30 │114,100元  │102.07.01 │
├──┼─────┼──────┼─────┤
│02 │102.07.15 │247,013元  │102.07.15 │
├──┼─────┼──────┼─────┤
│03 │102.06.30 │1,241,213元 │102.07.01 │
├──┼─────┼──────┼─────┤
│04 │102.07.25 │296,526元  │102.07.25 │
├──┼─────┼──────┼─────┤
│05 │102.07.30 │279,295元  │102.07.30 │
├──┼─────┼──────┼─────┤
│06 │102.08.31 │1,545,852元 │102.09.02 │
├──┼─────┼──────┼─────┤
│07 │102.09.11 │202,677元  │102.09.11 │
├──┼─────┼──────┼─────┤
│08 │102.09.11 │80,000元  │102.09.1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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