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債務人
-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敏雄
- 債務人
-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部分撤回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據金額 │提示日即利│ │ │ │(新台幣) │息起算日 │ ├──┼─────┼──────┼─────┤ │01 │102.06.30 │114,100元 │102.07.01 │ ├──┼─────┼──────┼─────┤ │02 │102.07.15 │247,013元 │102.07.15 │ ├──┼─────┼──────┼─────┤ │03 │102.06.30 │1,241,213元 │102.07.01 │ ├──┼─────┼──────┼─────┤ │04 │102.07.25 │296,526元 │102.07.25 │ ├──┼─────┼──────┼─────┤ │05 │102.07.30 │279,295元 │102.07.30 │ ├──┼─────┼──────┼─────┤ │06 │102.08.31 │1,545,852元 │102.09.02 │ ├──┼─────┼──────┼─────┤ │07 │102.09.11 │202,677元 │102.09.11 │ ├──┼─────┼──────┼─────┤ │08 │102.09.11 │80,000元 │102.09.1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