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 債權人
-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勇
- 債務人
-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蔡月娥」,而非「黃義順」,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