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4號
- 債權人
- 聖昌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世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順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恆順電機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台端所附之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孫志閱,其與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記載許裕祥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恆順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