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92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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