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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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