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代理人
- 呂耀能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謝文杰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年瑩、張鴻文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張年瑩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狀附之基地租賃契約所載之承租人為師延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人為張鴻文)?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