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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6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呂耀能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謝文杰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年瑩、張鴻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張年瑩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狀附之基地租賃契約所載之承租人為師延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人為張鴻文)?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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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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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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