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4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79號
- 債權人
- 升勤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黃水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水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水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升勤工程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於民國99年6月3日經屏院惠民信字第98司字第6號已清算完結,請補陳該公司之適格法定代理人,過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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