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
- 債權人
- 洪哲彥
- 債務人
-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債務人
- 陳仲儀
- 債務人
- 陳冠英
- 債務人
- 陳林澄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陳冠英、陳林澄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表列方式陳明各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利率(聲請狀請求利息及違約金,惟所提出之附表僅有債權金額及連帶保證人及幣別,並無上開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