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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

債權人
洪哲彥
債務人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債務人
陳仲儀
債務人
陳冠英
債務人
陳林澄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陳冠英、陳林澄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新台幣部分),或有錯誤請再提出更正後利息、違約金附表(經核算原補正之附表新台幣部分之總額非167,946,216 元)。

二、提出余景登律師經選任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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