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6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黃麗儒
- 債務人
- 旗山城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吳月敏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鄭國勝
- 債務人
- 鄭建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