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古智聖
- 債務人
- 首虹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貞伶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崑發
- 債務人
- 陳恳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虹有限公司、郭貞伶、楊崑發、陳恳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首虹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證事項表。
二、經查首虹有限公司未聲請清算,請具狀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