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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古智聖
債務人
首虹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郭貞伶
債務人
債務人
楊崑發
債務人
陳恳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虹有限公司、郭貞伶、楊崑發、陳恳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首虹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證事項表。

二、經查首虹有限公司未聲請清算,請具狀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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