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6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663號
- 債權人
- 蔡鳳如
- 債務人
- 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明
- 債務人
- 沈屆良
- 債務人
- 郭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㈠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沈屆良、郭明真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寄送,經查詢該裁定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已送達債權人信箱並招領中,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紙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