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4號
- 債權人
- 子強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裕智
- 債務人
- 樺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錦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