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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 原告
    江子琳江子琳對債務人黃品龍、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64號債 權 人 江子琳 上債權人江子琳對債務人黃品龍、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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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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