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 原告蔡明祐、與債務人黃品龍、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65號債 權 人 蔡明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品龍、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7月3 日經高市府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黃品龍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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