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7號
- 債權人
- 富吉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翔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瑞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陽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翔陽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利息請求之依據(年利率百分之六是以債務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如以票據關係,各張票據利息起算日。如以101 年7 月3 日起請求利息,其請求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