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 權 人 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債 務 人 王明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明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王明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