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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8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26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禾宸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家澤

一、債務人禾宸展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家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禾宸展業有限公司於100年9月1日,邀同債務人黃家澤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4年9月1日止。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料債務人禾宸展業有限公司於102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禾宸展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黃家澤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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