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9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933號
- 聲請人
- 愛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宏
- 債務人
- 黃靄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靄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
二、釋明對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請求之依據。(未到期之支票未到期,不能提示,所為之追索權,難認有理由)
三、債務人黃靄晴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