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2號債 權 人 康達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康 債 務 人 騏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騏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二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騏霖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