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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5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5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324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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