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債 權 人 宏昇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惠娟 債 權 人 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順德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權 人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 債 務 人 梁武麟即裕統金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昇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昱名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昇彎管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