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債 務 人 宏盛洋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文雄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