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榮周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孫文慶
- 被告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豐仁、張進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46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程豐仁 代 理 人 債 務 人 張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美金參佰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四角六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