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1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158號
- 債權人
- 艾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東堯
- 債務人
-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育仁
人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清算人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