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黃明聰即千易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明聰即千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明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千易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